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 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1.00元,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90元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
● 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26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4月27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0年4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30日
一、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0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3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xxx.com.cn)上。
二、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2009年末总股本3,519,721,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为351,972,11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以2009年末总股本3,519,721,1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055,916,330股。
3、发放年度:2009年度。
4、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2)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1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9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